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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陕西公司违法被罚 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合同

2022-04-13| 来源:互联网|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22〕40号、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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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22〕40号、41号)显示,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简称“工银安盛人寿陕西分公司”)、康迎伟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工银安盛人寿陕西分公司给予警告,处0.5万元罚款。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九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康迎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2万元。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循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保险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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