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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争商标为小米穿戴图形商标,申请号44194195,国际分类为广告销售。小米公司上诉称,诉争商标与六个引证商标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诉争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因此对小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苹果免费播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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